案情回放
一天,劉小姐來到司法所,對工作人員哭訴丈夫小張偷藏私房錢,認為日子沒法過了,要和丈夫離婚。工作人員立即向小張了解情況。
原來,幾年前,小張的父母給兒子購置了一套房,登記在小張名下。小張和劉小姐結婚后又買了一套房,小兩口住在后買的房子里,小張就把父母為自己買的房租出去了,每月租金1000元,小張一直沒有告訴劉小姐,自己把租金存了起來。
劉小姐發(fā)現存折后,和小張大吵了一架,稱小張私藏“小金庫”。小張則認為,這房子是父母在結婚之前給自己買的,租金就應是自己的。
司法解答
平谷區(qū)司法局馬坊司法所馬英悅: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(guī)定,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。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,天然孳息如果樹結的果實、母畜生的幼畜等;法定孳息如貸款人取得的利息、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等。
房子是小張的婚前財產,且一直都由小張打理,租金理應為小張的個人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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