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7年之前,市民楊先生購買了一套二手房,房主是槐蔭區(qū)法院的一名法官。當時,雙方協(xié)議在2010年辦理過戶手續(xù),但多年之后雙方卻產生了糾紛,楊先生作為被告,被起訴至槐蔭區(qū)法院。楊先生發(fā)現(xiàn),審理該案的法官為原告同事,申請回避卻被駁回。最終,楊先生輸?shù)袅诉@場官司。
市民反映
購買法官的房子后被起訴
2013年9月,槐蔭區(qū)法院法官方女士將楊先生起訴至槐蔭區(qū)法院,原因是被告楊先生不履行雙方房屋買賣協(xié)議、辦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(xù)?;笔a區(qū)法院受理該案。
事情還要從7年前說起。2007年,楊先生與方女士簽署了房屋交易協(xié)議,協(xié)議約定:楊先生花費29.2萬元購買方女士在段店路的一套住房。“但當初并未辦理過戶手續(xù)。由于房產證剛剛辦下來,過戶需要交20%的稅,所以雙方協(xié)議在房產證滿5年后再過戶。”楊先生說,協(xié)議約定在2010年3月24日辦理過戶,過戶費用由楊先生全部承擔。
楊先生稱,雙方在2009年底前往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時,發(fā)現(xiàn)該房為方女士受贈所得,過戶需另繳納6萬多元的個人所得稅,而按照協(xié)議需他承擔,這讓他無法接受。“我認為對方惡意隱瞞了這一事實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這個費用需由賣方承擔。”楊先生說,早知如此他就不會購買這所房子,過戶事宜因此耽擱了下來。
在槐蔭區(qū)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書中,原告方女士表示,早已將房屋為受贈所得告知楊先生,且其不知道受贈房屋進入市場流通還需繳納稅費。
2011年3月,濟南開始執(zhí)行商品房限購政策,由于楊先生和妻子戶口均不在濟南,且社保繳納也不夠一年,不滿足過戶條件。由于房產一直登記在方女士名下,在訴訟書中,原告方女士認為,這樣會對其再行購買住房產生限制影響,所以要求楊先生盡快履行產權變更手續(xù),后又要求解除合同,返還房屋。
法院回應
駁回回避有正當理由
槐蔭區(qū)法院審理認為,該房為原告方女士所有,因限購政策,被告楊先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(xù),所以原告方女士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。2014年1月22日,在楊先生及其代理人沒有到庭的情況下,該法院缺席判決房屋買賣協(xié)議解除,雙方返還購房款和房屋,案件受理費5780元由楊先生承擔。
其間,考慮到主審法官與原告方女士是同事,被告代理律師兩次提出個人回避申請,但均被該法院駁回。在駁回申請的通知書上,槐蔭區(qū)法院給出的原因是“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駁回被申請人回避申請”。
對此,該法院相關負責人和主審法官表示,在接到該法院立案庭審理此案的通知后,也曾提出過疑問,這種情況應否回避。但立案庭給出的答復是:按照上級法院規(guī)定,此事并不屬于回避范圍,該法院對此立案審判完全合法,兩次駁回回避請求也走了相關程序。
情況特殊
當事人和法官是同事該咋辦?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:“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自行回避,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:(一)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;(二)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;(三)與本案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,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。”
楊先生的代理律師表示,原告作為該法院法官,主審法官為其同事,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,槐蔭區(qū)法院卻依然立案審判,違反了回避原則。
記者發(fā)現(xiàn),法規(guī)中未明確法官與當事人為同事關系是否屬于回避的范疇。但《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關于規(guī)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(guī)定》中規(guī)定,“法官應當嚴格執(zhí)行回避制度,如果與本案當事人委托的律師有親朋、同學、師生、曾經同事等關系,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,應當自行申請回避,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。”該規(guī)定明確了代理人與法官之間曾為同事關系的,法官應主動回避。在此案中,原告作為該法院法官,法院其余法官均為其同事,情況更為特殊。
其間,房價不斷增長,該套住房市場價已經翻倍。而根據(jù)判決后強制執(zhí)行通知書,楊先生需在7月5日前騰空房屋,否則將強制執(zhí)行。由于楊先生錯過了提起上訴的時限,目前,他已經提出再審的請求,槐蔭區(qū)法院正在處理中。
免責聲明:凡本站注明 “來自:XXX(非家在臨沂網)”的新聞稿件和圖片作品,系本站轉載自其它媒體,轉載目的在于信息傳遞,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。如有新聞稿件和圖片作品的內容、版權以及其它問題的,請聯(lián)系本站新聞中心,郵箱:405369119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