繼深圳、上海、杭州、南京、無錫、寧波等多個城市出臺打擊“假離婚買房”的新政后,北京也開始著手“封堵”這一漏洞。8月5日,北京市住建委發(fā)布《關于進一步完善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的公告》(簡稱“《公告》”),其中提出,自8月5日起,夫妻離異的,原家庭在離異前擁有住房套數(shù)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規(guī)定的,自離異之日起3年內(nèi),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。
對此,有購房者向新京報記者咨詢稱,上述針對離婚買房的限購新政,究竟該如何解讀?對于離異人士來說,哪些情況將會失去購房資格?
解答:
北京此次發(fā)布的離婚購房新政,實際上是對限購政策的“打補丁”,有助于遏制通過離婚來增加新的購房資格的行為。
根據(jù)《公告》,夫妻離異的,只要是“原家庭離異前擁有住房套數(shù)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規(guī)定的”,3年內(nèi)都將沒有北京購房資格。從影響上看,問題在于,原家庭離異前擁有幾套住房,才屬于“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限購政策規(guī)定”的情況呢?
事實上,北京目前執(zhí)行的限購政策規(guī)定,京籍已婚家庭在北京限購2套住房,京籍單身家庭限購1套住房;非京籍家庭近5年在京繳納個稅或社保的限購1套住房。所以,《公告》中所稱的“不符合本市商品住房的限購政策”,是指京籍已婚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,京籍單身家庭或非京籍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。
舉例來看,一對準備離異的京籍夫妻(雙方均為北京戶籍),如果他們原家庭擁有2套(含)以上的住房,那么他們離婚后,不管房子歸誰,3年內(nèi)兩人都沒有北京購房資格;而如果他們原家庭擁有1套住房,則離婚后,名下無房的一方,還具備在北京購買1套住房的資格;此外,如果他們原家庭沒有住房,那么離婚后,他們各自都可以在北京購買1套住房。
非京籍人士也同樣受到政策影響。比如,一對準備離異的非京籍夫妻,假如在離婚前他們擁有1套住房,那么離婚后,兩人在3年內(nèi)都不能在北京再買房;假如他們在離婚前沒有住房,則離婚后,兩人可各自購買1套住房,但需滿足連續(xù)在北京繳納5年個稅或社保的條件。
那么,對于受上述政策影響的人士來說,如果在離婚后失去購房資格的這3年內(nèi),將名下房產(chǎn)賣掉,還能再買房嗎?答案是不能,這是因為,自離婚之日起3年內(nèi),在審核其購房資格時,都會帶入原家庭的住房套數(shù),所以即使離婚后將名下房產(chǎn)賣出,也無法獲得購房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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