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年前公司為吸引人才將一套100方的商品房低價轉給職工,員工離職后,公司卻起訴要求其退房。因合同內并無約定員工離職需返還房屋,法院一審駁回公司訴請。昨日,記者從獲悉,佛山市中院日前二審判決維持原判。
2005年11月,南海某電梯公司與黃生簽訂《聘用協(xié)議》,約定聘用期限為20年。同時約定黃生可獲得公司提供的住房扶持金30萬元待遇(按每年1.5萬算)以及相應的支付方法、違約責任。
2006年1月24日,公司與黃生簽訂《房地產買賣合同》,約定黃生用現(xiàn)金9萬元向公司購買位于南海平洲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產。在繳納房地產交易相關稅費后,雙方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(xù),黃生領到了屬于自己的房產證。
2010年4月,公司與黃生簽訂《勞動合同》,約定合同期從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。2011年3月30日,黃生以“合同到期”為由提出辭職,并獲批準,公司卻要求其返回上述房產。在協(xié)商不成后,公司將黃生告上法庭。
南海法院一審認為,黃生已支付房款,且《聘用協(xié)議書》上并無約定被告離職需返還房屋,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公司不服上訴,佛山中院審理后,于近日判決駁回上訴、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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